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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31辆报废公交车处置

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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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331辆报废公交车处置
标的名称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331辆报废公交车处置
项目编码 GR2024SC1003472 转让底价 1,019.148596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9-04
是否联合转让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0-08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资产概况 详见《资产信息表》
标的资产数量 ——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1907653M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四川&成都市 &武侯区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合法的企业法人;
二、报名时需交纳转让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5万元。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转让的标的为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及所属公司报废公交车331辆,转让标的的产权持有人分别为集团及下属的全资子、控股公司(东星公司、运兴公司、星辰公司、北星公司、天府公司、双流巴士)。上述全资子、控股公司已经全权委托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 处置其持有的报废公交车;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整体打包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具体详见《资产信息表》。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承诺函》):
1、本次转让的报废公交车为在成都市辖区的营运机动车,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营运机动车进行报废拆解,并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具备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拆解本次转让报废营运机动车的监销场地。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营运机动车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意向受让方应提供近三年(2021年1月1日-2024年7月31日)主要危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电子元器件、废机油格、废汽车尾气净化器(装置)对应品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文件,以上5个品种均需提供至少一份对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文件。
4、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及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营运机动车及拆解后的公交车CNG气瓶及余气(压缩天然气)。意向受让方应提供符合环评、安评相关规定要求验收的证明材料。
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拆解过程规范,五大总成合规处置。车辆应有拆解过程影像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或另作它用。
上述承诺事项中需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通过环评、安评验收的证明材料应在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报名时提供。需提供的本次处置车辆的监销、拆解影像资料在拆解工作完成后提交给转让方审查。
三、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自己是否具备回收报废营运机动车的受让条件(受让条件包括受让方资格条件和受让方《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成功受让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因违背受让方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以《资产信息表》为参考,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看货完毕后需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凭双方盖章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瑕疵及公告内容,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燃气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五、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以资产信息表作为参考,按车辆现状进行交割。
六、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七、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小写)305.00万元(大写:叁佰零伍万元整)。若受让方未违约,则在转让方收到所有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完成所有车辆的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则在转让方收到所有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完成所有车辆的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若受让方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20日内未完成所有车辆转运的,或若受让方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60天内未完成所有车辆注销(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工作的,均视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八、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10日内完成所有车辆转运,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受让方要按100元/辆/天(未拖完车辆数量)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30天内完成回收证明,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受让方要按120元/辆/天(未完成回收证明数量)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后次日起50天内完成车辆注销工作(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注销证明),若受让方未按时完成,受让方要按150元/辆/天(未注销车辆数量)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九、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如果受让方没有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价款,转让方有权拒绝提交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
十一、报废车辆上涉及的危险废物如电瓶、各种电路板等受让方必须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地进行处置;若受让方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则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转让成交后,由标的持有企业向受让方出具正规发票。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三、车辆停放在成都市多个不同地点;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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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