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荣美成投资发展集团 一辆汉兰达公车处置 |
标的名称 | 四川港荣美成投资发展集团 一辆汉兰达公车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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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GR2024SC1004906-2 | 转让底价 | 3 万元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及成交价含税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0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6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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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一、本次转让为四川港荣美成投资发展集团 一辆汉兰达公车处置,车辆以现场情况交付,请受让方做好认真踏勘。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延时报价期为120秒。加价幅度为:0.01万元。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标的 名称:四川港荣美成投资发展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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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宜宾专用账户结算,西南联交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服务费用并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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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标的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车辆现状转让及交割,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由于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年检、交强险等情形,受让方应自行查询了解相关的规定,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3、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移交后、过户前产生违章的罚款和扣分,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自行前往车辆存放地点提车,转让方将车辆移交受让方后发生的所有事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油料费、过路过桥费、违章处理、重新落户上牌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落实落户地当地二手车重新落户上牌政策并自行负责重新上牌事宜,转让方不负责重新落户上牌。涉及应缴纳的税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6、交接事项: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及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和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7、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生效后的《产权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转让方、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机动车信息表》。 9、本次标的查看采用预约制,预约看车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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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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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3个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