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炉渣销售招标公告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世纪大道118号
2.2.项目规模:2×350MW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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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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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一:夏季粉煤灰销售 |
招标范围为夏季粉煤灰销售,销售时间2023年3月10日-2023年11月10日,预计灰量 100000 吨(以实际为准),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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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二:冬季粉煤灰及炉渣销售 |
冬季粉煤灰销售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2024年3月9日,预计粉煤灰量60000吨(以实际为准);炉渣销售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3月9日,预计炉渣量30000吨(以实际为准),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
50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标段一:夏季粉煤灰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人应具备粉煤灰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存储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粉煤灰仓库(全封闭式)环评批复及验收等资料)。(2)与具备以上消纳(综合利用)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粉煤灰仓库(全封闭式)环评批复及验收等资料)。
9.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相同或类似业绩(至少1个),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关键页影印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标段二:冬季粉煤灰及炉渣销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人应具备粉煤灰和炉渣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存储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粉煤灰仓库(全封闭式)和炉渣仓库环评批复及验收等资料)。(2)与具备以上消纳(综合利用)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包括粉煤灰仓库(全封闭式)和炉渣仓库环评批复及验收等资料)。
9.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相同或类似业绩(至少1个),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附关键页影印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12-19 16:00到2022-12-27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