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镇海炼化非甲烷总烃及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1740/2-产品罐区(二)】(WZ20230406-3809-3938-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非甲烷总烃及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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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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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甲烷总烃及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系统\0-240mg/m3 2% 隔爆型 分析小屋+取样系统+预处理系统 | 1.00 | 套 | 包1-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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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人要求是生产商,集成商视为生产商并要提供生产商的授权文件。 3.1.7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通过环保验收,并包含提供CEMS/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第三方比对验收报告、提供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验收资料及其它各项资料等。如发生仪器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环保验收不通过等问题,由卖方承担所有责任,免费更换。 3.1.8 采样系统配置散热装置,与烟气直接接触的取样管等部件材质需耐温1800℃及以上,提供材质及规格说明。 3.1.9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及第三方产品目录要求提供供货范围清单,清单至少包含设备名称、制造商、产地、数量、型号等列项。 3.1.10 粉尘仪采用抽取式散射法的测量原理,最低检测限应≤0.1mg/m3;测量精度满足±2%F.S。 3.1.11 SO2和NOx分析仪应满足仪表规格书测量原理要求,仪表响应时间≤4秒;测量精度满足±2%F.S。 3.1.12 VOCs(非甲烷总烃)分析仪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气相色谱仪(GC)的检测技术;重复性≤ ±2%F.S;分析周期≤2min。所有VOCs监测项最低检测限满足≤0.1mg/m3。 3.1.13 卖方所提供的VOCs、CEMS系统产品型号需经中国环境保护产品 CCEP 认证,取得有效期内的适用性认证检测,其中VOCs(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分析仪及粉尘仪投标型号与环保认证上的型号一致。 3.1.14 安装在分析小屋内的VOCs分析仪应本体防爆,防爆等级应不低于 Zone 1 IIB+H2 T3,卖方应提供投标主体产品的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 NEPSI 或 CQST 或 PCEC 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也包括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IECEx、ATEX 等。VOCs分析仪、NOx分析仪需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 3.1.15 卖方提供的VOCs和CEMS产品型号必须有良好的使用业绩,在国内石化企业不同最终用户平稳运行2年以上的业绩不少于3家,供货数量均不少于5套,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业绩列表,业绩列表必须写明分析仪具体型号、应用装置名称、最终用户名称、投产日期、合同日期,并提供对应的合同复印件(价格及金额可隐去),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分析仪配置清单(清单必须包含分析仪型号)等相关文件页、盖章页。业绩列表、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均视为无效业绩。 3.1.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7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 联系人:李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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