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 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及其附属设施
相关保险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 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及其附属设施相关保险采购项目 已经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 批准实施,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单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选取保险服务单位为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及其附属设施购置财产一切险及相关配套服务。
2.2服务期限:保险期限一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结束之日止;如仍有未决事宜,则至保单涉及各项未决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2.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需求。
2.4项目实施
2.5招标范围: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投保人所有或负责任保管的一切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道路网络、隧道、桥梁、边坡、配套设施、收费系统、通讯监控系统、安全环保设施、水电供应设施、ETC等购置财产一切险及相关配套服务;共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持有其具备《保险许可证》的总公司开具的唯一授权书,且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3.2业绩要求:近3年内(2020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保过一个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保险业绩。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业绩金额累加计算,联合体牵头人须至少承保过一个1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保险业绩。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3.5投标人或其企业负责人在近三年内(2020年5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3.6 投标人在近1年内(2022年5月1日至今)不曾在高速公路保险服务合同中因违约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09:00 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 17:00 ,登录 “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进行在线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河北 CA 数字证书登录“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为使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并完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招标人定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9 时 30 分举行开标会。
本次招标为电子招投标,招标人不再邀请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登陆“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或其企业负责人在近三年内(2020年5月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在近1年内(2022年5月1日至今)不曾在高速公路保险服务合同中因违约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附件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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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
seline;="">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 (1)服务方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保险费率低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条件)要求的业绩数量多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报价、补遗书编号(如有);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企业负责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等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的有关要求。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服务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13) 投标函中的保险费率未超过2‱。 (14) 投标函中报价的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1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保险费率。 (16) 投标文件对于合同扩展条款的星号(★)条款未发生偏差的。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持有其具备《保险许可证》的总公司开具的唯一授权书,且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第1.4.2项。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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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服务方案: 55 分 业绩评审: 15 分 保险费率: 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数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3.6.1 |
信息查询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对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信用情况进行查询,若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若投标人(联合体所有成员)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评分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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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 |
服务方案 评分标准 (55分) |
整体实施方案 (15分) |
方案明确详尽,具体完善,科学合理,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契合度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
12.1-15.0 |
方案较明确、较具体,合理可行,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契合度较高,可操作 |
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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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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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扩展条款的非星号条款响应评价 (5分) |
对扩展条款的非星号条款完全响应且应答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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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扩展条款的非星号条款未完全响应但应答内容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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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扩展条款的非星号条款基本响应且应答内容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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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时效及质量评价 (5分) |
对照项目实际,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理赔流程、理赔时效和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的,能够有效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
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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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项目实际,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理赔流程、理赔时效和质量保证措施较好的,能够较为全面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
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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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项目实际,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理赔流程、理赔时效和质量保证措施一般的,基本能够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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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队设置 评价 (5分) |
有专门的服务团队,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完善 |
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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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的服务团队,组织、结构、人员构成较好 |
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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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的服务团队,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一般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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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优化 建议评价 (10分) |
针对项目实际及高速公路行业情况,提供的个性化、细致化服务完善的 |
8.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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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项目实际及高速公路行业情况,提供的个性化、细致化服务较好的 |
6.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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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项目实际及高速公路行业情况,提供的个性化、细致化服务一般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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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属集团、总公司的2021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评价 (5分) 注:(1)应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首页及能显示出评审内容的关键页扫描件,否则不得分。(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所附内容计算。 |
N1=保费收入: (1)当N1≥1000亿元人民币时,本项得5分; (2)当300亿元人民币<N1<1000亿元人民币时, 本项得分(计算保留1位小数)=3+[(N1-300)/700*2] 注:此公式N1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3)当N1=300亿元人民币时,本项得3分; (4)当N1<300亿元人民币时,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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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投标人所属集团、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 充足率评价 (10分) 注:(1)应提供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首页及能显示出评审内容的关键页扫描件,否则不得分。(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所附内容计算。 |
N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1)当N2≥200%时,本项得10分; (2)当100%<N2<200%时, 本项得分(计算保留1位小数)=6+[(N2-100)/100*4] 注:此公式N2单位为%; (3)当N2=100%时,本项得6分; (4)当N1<100%时,本项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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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 |
企业业绩评分标准 ( 15 分) |
未以联合体投标的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9分,每增加1项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保险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至满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满足资格审查最低要求得9分,联合体牵头人中每增加1项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保险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至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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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
保险费率评分标准 (30分) |
a.如果投标人的保险费率>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保险费率≤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3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保险费率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E2是保险费率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3。 |
注:1、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2、服务方案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细分项缺项则该项得0分;
3、服务方案评分时保留1位小数,评标价得分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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