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以上数量仅为招标参考数量,与实际需求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数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市场开发、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投标人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至项目完工结束(以通知送货时间为准)
5、交货 (结算周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
6.2付款方式及比例:采用按月结算,乙方供货后每月17日前开具专票与甲方进行核对结算,次月支付乙方结算款的70%,另27%结算款在1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甲方在竣工后12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间不计利息。因项目业主方支付不及时,乙方给予甲方2-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未进行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
6.3支付方式:乙方同意甲方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电建融信(账期不超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货款(贴息费双方各半)。
6.4乙方未开具相关增值税专业发票甲方拒绝支付货款。
7、质量要求:
7.1水泥稳定碎石按《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中的规定执行;
7.2水泥稳定碎石中水泥掺量宜为5%,不宜大于6%,最终掺量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
7.3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3h以上和终凝时间较长(宜在6h以上)的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均可选用,水泥标号宜为32.5或42.5;
7.4 碎石采用级配碎石,碎石的压碎值不大于30%;
7.5 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3.5Mpa(20℃条件下湿养6天,浸水1天);
7.6压实系数≥0.95,地基承载力特证值fak≥150KPa。
8、其他要求:
8.1乙方所有车辆入场前需要将车辆信息、合格证、行驶证、保险、车辆对应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及相对应的操作人员证件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交与甲方设备物资部备案,且进场人员需进行进场安全教育。
8.2乙方车辆离场前,应将车辆冲洗干净后,经甲方门卫检查并签署车辆清洗卡后方可离场。
三、竞标响应人资格要求
竞标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竞标响应人是制造企业的,应是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500万元,具有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的相关资质文件与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
2、竞标响应人是代理商的,应是在中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500万元。
3、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竞标响应人近3年具有与本次竞标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设备销售业绩不少于3个。
5、竞标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其它要求。
7、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8、制造企业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