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2023-09-1-221)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大连电厂等八厂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2.2 规 模: 详见招标文件
1.大连电厂等八厂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项目1;
2.大连电厂等八厂氨区重大危险源综合治理项目2
2.4 施工地点: 详见招标文件
2.5 计划工期: 详见招标文件
2.6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甲级资质;②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需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材料。
2.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省部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必须具有至少5项燃煤机组脱硝还原剂尿素水解制氨EPC工程成功投运业绩,同时投标人提供至少20台及以上水解器供货业绩。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文件(含合同封面页,包含机组容量台数页、改造内容关键页、签字盖章页、投运证明等复印件)。
4.主要人员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投标人针对每个标段需提供至少两名项目经理,若投标人同时参与两个标段投标时,每个标段拟投入的项目经理不得重复,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