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蒙东公司兴安盟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项目风电工程和送出工程土地预审及规划选址等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预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11-3-102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蒙东公司兴安盟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项目风电工程和送出工程土地预审及规划选址等报告编制技术服务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生效条件:按照企业制度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并通过招标人上级单位批复。如未批复或其它原因,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结果自动失效,不对招投标双方形成约束,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华能兴安盟100万千瓦风光高比例绿氢制储输用一体化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本项目规划100万千瓦风电制氢一体化项目,一期拟建设50万千瓦风电制氢一体化项目,风电厂建设场址位于突泉县,制氢厂建设场址位于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期规划建设50万千瓦风电装机及年制氢量2.21万吨的风电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配套建设24.11吨的储氢设施及2.5万千瓦/10万千瓦时的电化学储能。
规划建设风电场220kV升压站
2.2 服务
2.3 招标范围:华能兴安盟100万千瓦风光高比例绿氢制储输用一体化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投标人按照要求分别编制风电工程《勘测定界报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报告》、《规划选址报告》、《林业调查报告》及所有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相关报告,送出工程涉及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浩特市等三个行政区域,需按照行政区域分别编制《勘测定界报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报告》、《规划选址报告》、《林业调查报告》及所有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相关报告,并协助招标人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修编完成《勘测定界报告》、《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报告》、《规划选址报告》、《林业调查报告》及所有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相关报告,取得相应文件、选址合规性文件等其它用地预审相关文件,完成用地预审上报、审查,取得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其批复文件。
本技术服务应满足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项目技术审查要求,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满足开工建设的支撑性要件,乙方应根据需要,分卷分册编制报告、报批,任何原因造成的修编、完善、返工、重新报批等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由此发生的相关调查论证费、报告编制费、报告修编费、审查会务费、评审专家费、税费、参会人员及相关现场服务的车辆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应全部包含在项目报价总额中。
2.4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或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完成华能兴安盟100万千瓦风光高比例绿氢制储输用一体化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勘测定界阶段所有工作;20个日历日内,完成华能兴安盟100万千瓦风光高比例绿氢制储输用一体化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所有工作;50个日历日内,完成华能兴安盟100万千瓦风光高比例绿氢制储输用一体化一期5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阶段、临时用地征占阶段勘测定界所有工作。
2.5 其他需要说明内容: 无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条件
投标人须为华能集团投标方库内合格投标方,且未处于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满足投标方参与业务的权限。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项条件
3.2.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年内投标人至少3项土地预审或规划选址报告编制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扫描件。
3.2.3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