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长岗村至石圪垯村道路东侧环境整治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井陉县长岗村至石圪垯村道路东侧环境整治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井陉县行政审批局以井行审招标核字[2023]9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井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井陉县长岗村至石圪垯村道路东侧环境整治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2建设地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相关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供应相关材料、相关设备、财务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诚信合法经营。 2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道路工程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信誉要求:未被“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3.1.3其他要求:本项目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预算金额的90%(26140140元)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及冀建建市【2020】68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井陉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 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 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 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11、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 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2、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3、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4、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5、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6、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7、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18、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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