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
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35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桩基工程
劳务分包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 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35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桩基工程,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劳务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编号:2023(24)-S-11-F02)。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标段(包)编号:2023(24)-S-11-F02/01
标段(包)名称:十三化建-化勘设计院-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化工转型升级项目35万吨每年苯酚丙酮装置桩基工程-劳务分包
招标内容及范围:预应力管桩(PHC AB 500(125));预应力管桩(PHC AB 400(95));方桩(500*500);施工前需用长螺旋进行引孔,引孔后回填、土方摊平等为完成本工程所承担的劳务分包工作,另外配备施工所需电工、文明、普工等满足正常施工的相关人员。
2.2 计划工期: 暂定50天
2.3 建设
2.5 其他: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工程 合格分包商,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在招标中扰乱市场、不遵守招标规则或中标后弃标的,取消后面的投标资格。 (3)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招标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投标人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是否接收联合体: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