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宁夏中卫市。
一、招标条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头风电场49.5MW技术改造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建设资金自筹。招标人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方式为网上开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长山头风电场49.5MW;
招标内容与范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头风电场49.5MW技术改造项目风力发电机组采购;
2.1项目名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头风电场49.5MW技术改造项目
2.2项目类型:设备采购
2.3项目概况:长山头风电场位于宁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和中宁县交界处,于2007年3月投产发电,装机容量49.5MW。
本次招标采购49.5MW风力发电机组,包括:风机主机及配套附属设备供应、调试、验收、并网接入并完成240h试运行、项目移交、质保服务等内容(详见技术规范)。机型为5.0MW,共采购10台。
2.4项目地点:长山头风电场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与红寺堡大河乡交界处长山头风电场;
2.5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范围为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机型为5.0MW,共10台,容量49.5MW。包括但不限于:机舱、轮毂、叶片、升降梯、电缆、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消防系统、中央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等的供应、调试、并网、验收、240h试运行、项目移交、质保服务、运维人员培训等内容;机组具备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高频率耐受、AGC、AVC控制系统、电磁建模、快速频率响应、就地网络防护终端等功能,在240h试运验收时满足最新涉网技术性能要求及网络安全相关配置,本次采购范围不包括风机机组塔筒。
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运输、交货和指导现场安装、提供图纸及资料,以及现场安装调试阶段的质量检查、试验、配合试运行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等工作。
(2)采购内容:
编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型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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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长山头49.5MW风力发电机组 |
10 |
台 |
5.0MW |
其中一台限负荷至4.5MW |
满足风机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的所有配置及涉网和安全相关要求。所供风机配套基础须满足项目用地面积要求(具体见技术协议) |
2.6技术要求:
(1)提供的5.0MW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在240h试运验收时必须满足国家和电网标准最新的要求,机组轮毂中心高度不得低于115米,叶轮扫风直径不得小于190米,不得大于200米。
(2)所投机型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外先进的技术转让。
(3)风电机组在240h试运验收时必须满足和具备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司等最新涉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高频率耐受、AGC、AVC控制系统、电磁建模、一次调频等功能,若风电机组不能满足相关要求,需提供技术方案并免费升级改造。应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该机型机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测试报告。
(4)投标机型必须按照《GB/Z25458-2010风力发电机组合格认证规则及程序》进行型式认证,认证工作应由国家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投标人应提供相应型式认证证书,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应包括标准功率曲线、保证功率曲线(即对应风电场实际空气密度及湍流下的动态功率曲线)、推力系数(Ct)、功率系数(Cp)、噪音等级、电网特性的测试报告等。
(5)根据长山头风电场地形地质、征地面积、风资源等情况,充分考虑原有输变电设备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对现有风机的影响,提供本次招标风机相应的输变电改造方案、提供风机选型排布方案和测算数据。
(6)功率曲线:单台机组实际功率曲线不得低于保证功率曲线的95%;整体机组实际功率曲线不得低于保证功率曲线的96%。
(7)可利用率:单机可利用率不低于96%,整体可利用率不低于98%。
(8)质保期为5年。
2.7 交货要求
(1)交货时间:2024年6月1日前首台机组交货,2024年7月31日前全部机组交货。
(2)交货地点:
长山头风电场:49.5MW技术改造项目现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与红寺堡交界处长山头风电场)
(3)交货方式:项目现场安装机位车板交货。
2.8其他要求:
1)现场安装期间,投标人须配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标段)中投标,否则均作否决投标处理,母、子公司之间及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相互借用。
3.2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5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生产制造能力,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具有不少于500台5.X MW风电机组整机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应证明,包括证明业绩的合同封面、签字页、服务范围部分的复印件,(投标人提供的有效业绩必须是本公司业绩,提供的合同证明中供货单位与此次投标人名称一致,由于变更、更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3.3信誉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没有处于重组或申请破产状态,产品质量无不良记录,供货时间无迟延记录;在近3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被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列入失信企业,未被中铝集团、中铝宁夏能源集团列入黑名单、负面清单、预警清单。
投标人在报名期间和投标有效期内未被列入承包商负面清单,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zxgk.court.gov.cn)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4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投标。
4.1获取时间:2024-1-27 09:00至2024-2-5 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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