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智造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特许经营补充通知1
致各潜在投标
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智造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特许经营(招标编号:HBGJ-240051-001)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3运营模式“公开招标,依照法定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资本,在公示期满后,与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初步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待中标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后,由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合作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各参与主体均应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工作,在运营管理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
变更为投标须知前附表1.3运营模式“公开招标,依照法定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资本,在公示期满后,与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初步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待中标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元氏县元融城市建设 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后,由河北元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合作协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各参与主体均应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工作,在运营管理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本项目全部采取使用者付费的回报形式。”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7.3.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履约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保证等缴纳至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8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
变更为投标须知前附表7.3.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履约保函形式缴纳至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个日历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8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需求(四)实施进度4、商业运营期:本项目商业运营期是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为止的期间。
变更为(四)实施进度4、商业运营期:本项目商业运营期是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为止的期间。
项目建立中期考核机制,中期考核为5年一期,实施机构可根据届时的中期考核结果参与分配超额收益或适当缩短特许经营期。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河北省国际招标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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