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建总承包
承平京平高速4标砂石料招标的补遗
现将中交路建总承包 承平京平高速4标砂石料(招标编号ZCB-DC-2024-118)的招标文件中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章 招标公告内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改为如下内容:
3.1 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贸易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 )注册,并获批准,取得合格乙方资格的生产商或贸易商。
3.2具体条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具有招标物生产和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和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新证是三证合一)等证件并提供扫描件。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生产商年生产量必须满足项目生产施工需求,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近3年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标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评标办法,各项指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5)履约信用要求: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无不良履约记录、未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和中国交建、中交路建黑名单,与中国交建、中交路建所属项目无法律纠纷。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即在评标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不予通过。
二、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内3.3项条款内容改为:
3.3 质量保证期按照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
(一)合格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自该工程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6个月。
(二)质量保证期货物经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6个月。
三、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内7.3.1项条款内容改为:
7.3.1甲方按照以下节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合同无预付款。
月度结算款:在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经验票有效后的 30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百分之97,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检测没有问题后一次性支付。
最终结算:乙方全部供货完毕、物资验收合格且无质量或其他等瑕疵或争议,甲乙双方于 1 月内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后 90 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招标单位:中交路桥建设 总承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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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fztb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