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征迁文安县部分项目管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征迁文安县部分项目管理已由 河北省水利厅 以关于文安注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冀水审[2024]1232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文安县水务局(文安县水务局堤防管理所),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项目管理 进行 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征迁文安县部分项目管理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文安洼现状启用标准为超20年一遇洪水标准,按照《大清河系防洪规划》、《雄安新区防洪专项规划》安排,大清河系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文安洼蓄滞洪区的设计滞洪标准也确定为50年一遇。因此,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需完善文安洼蓄滞洪区的工程建设和安全建设,建立完备的分洪区控制工程体系和切实有效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体系。
本次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按设计滞洪水位5.94m进行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围堤工程、分区隔堤工程、进退水口门、防洪排涝闸、涵、泵站、桥梁工程及安全区、撤退路等。其中新(改)建堤防106km,新(改)建穿堤建筑物25座,分洪口门(闸)3处,新(改)建泵站6座,改建新建桥梁17座,新(改)建撤退路23条,共计37.66km。工程施工总工期为34个月。
2.3建设地
2.4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后18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和安全建设征迁文安县部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实施阶段:1.制定移民安置方案及配套文件、移民安置协议签订等政策技术指导;2.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咨询服务;3.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咨询服务;4.设计变更及规划调整技术咨询服务;(二)移民安置验收咨询服务;(三)其他等有关的服务。
2.6质量标准:优良。
2.7最高投标限价:860.51234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须具备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拟派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3.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要求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预留不低于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60%。对于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投标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参与:(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内容(分包部分不低于预算总额的40%)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具备实施能力的中小企业(其中,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60%),【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分包意向承诺书(格式自拟)】。(2)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适宜分包的内容分包给小微企业,分包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60%。【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分包意向承诺书(格式自拟)】。(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分包或如合同分包只能分包给小微企业。【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分包意向承诺书(格式自拟)】。备注: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8本项目采用“双盲”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应满足“双盲”评审相关规定。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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