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卷烟厂出口卷烟产品电子跟踪系统维保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HZBHB-24018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武汉卷烟厂出口卷烟产品电子跟踪系统维保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 1个包,传统卷烟出口卷烟和新型烟草出口卷烟电子跟踪系统维保(含喷码装置),中标供应商1家,单套整体服务内容如下表: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采购内容 |
服务内容 |
采购数量(套) |
最高投标限价单价(不含税,元) |
1 |
武汉卷烟厂出口卷烟产品电子跟踪系统维保 |
卷包车间和新型烟草生产试验车间电子追踪系统软件驻厂运维服务 |
软件驻厂运维服务 |
1 |
790032 |
卷包车间出口卷烟电子追溯维保服务 |
306产线硬件1年维保 |
1 |
132300 |
312产线硬件1年维保 |
1 |
56300 |
新型烟草试验生产车间出口卷烟电子追溯维保服务 |
7.16规格产线硬件1年维保 |
1 |
132700 |
合计(不含税,元) |
1111332 |
本项目为单价采购,预计第一年(2024年)采购整体服务一套合计金额为 1111332 元(不含税)。预计采购数量3套,分别为2024年、2025年、2026年采购整体服务各一套。
1.3项目
1.5服务期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下达订单,单套整体服务期限为下单之日起1年。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武汉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须与湖北中烟工业 武汉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无。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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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