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
1. 招标条件
本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5~2026年煤炭内河运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华能(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2025~2026年煤炭内河运输服务。(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航线一:太仓港码头---长兴公司码头
航线二:嘉兴港——长兴公司码头
本次招标根据电煤(暂估640万吨总量)运量分配设两条航线四个标段:A标段:航线一210万吨、航线二14万吨,B标段:航线一180万吨、航线二12 万吨,C标段:航线一120万吨、航线二8万吨,D标段:航线一90万吨、航线二6万吨。
满足相应运力要求的投标人必须每个标段同时投报两条航线,以两条航线总报价为最终报价依据。也可同时投报多个标段,但同时投报多个标段的,每条航线必须满足A标段单独报价单价≤B标段单独报价单价≤C标段单独报价单价≤D标段单独报价单价。同一投标人可同时参与多个标段投标,但只允许中1个标段。
本项目报价为固定单价,运输数量为暂估。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煤炭运输数量变化、航线二使用频次等因素产生的风险(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风险为乙方报价风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A、B、C、D标段)
3.1 通用资格条件(A、B、C、D标段)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A、B、C、D标段)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长江航线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须具有煤炭内河运输的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提供的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工作范围页、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分辨上述业绩要求内容,按无效业绩处理;),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含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投标人应具有与本次招标运输区域范围、船舶类型相适应的运力,具体要求如下:本次招标分为A、B、C、D四个标段,A标段要求投标人运力不少于3.5万吨(包括补充调剂运力),其中自有运力不少于1.7万吨;B标段要求投标人运力不少于3万吨(包括补充调剂运力),其中自有运力不少于1.5万吨;C标段要求投标人运力不少于2.5万吨(包括补充调剂运力),其中自有运力不少于1.2万吨;D标段要求投标人运力不少于2万吨(包括补充调剂运力),其中自有运力不少于1万吨。自有运力为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自己所拥有的与本次招标运输区域范围、船舶类型相适应船舶载重合计量,须提供相应所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证书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应与投标人一致,运力以《船舶检验证书》上注明的长江A级航区运力数据为准;补充调剂运力为投标人租赁与本次招标运输区域范围、船舶类型相适应船舶载重合计量,须提供相应运力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租用同一家运输单位的同一船舶运力不计入各自的补充调剂运力。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9月27日09时00分起至2024年10月08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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