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及供暖改造项目(EPC)询比公告
(项目编号:省国丰询比(EPC)2024-090)
锅炉房及供暖改造项目(EPC)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活动。
1、招标项目简介:
1.1项目名称:锅炉房及供暖改造项目(EPC);
项目编号:省国丰询比(EPC)2024-090;
1.2
1.3
1.4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项目概况:规模:本工程供热面积约10万平米,一次网设计温度100/55℃,二次网设计温度60/40℃改造现有锅炉房及热水换热站,共计一台锅炉、两台换热机组,换热站设计为无人值守水-水换热站。主要包括:整体式智能化换热机组、电气设备、进口燃气燃烧器、自控仪表设备、连接管路及管件(一、二次网补水系统、给排水系统等)、阀门及阀件、就地仪表、电缆(控制电缆及动力电缆)及附件、桥架及保护管(包括防腐)、管道支吊架(包括刷油及防腐)、管道及设备保温等。配套集中供热一次网接入及暖通工程的阀门、管道、管件、管道支吊架(包括刷油及防腐)、管道及设备保温等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移交。;
1.6合同估算价:164.0万元;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1 家。
2、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招标范围:国投置业 B栋供暖系统改造项目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中标人负责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集中供暖系统接入、调试、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最终交付,完成施工前后相关手续办理等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也包括技术规范中要求的运行及维护的培训。本工程的整体性能保证由中标人负责,并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1)设计范围: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勘察、安全设计专篇、施工图预算编制)。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暖通、建筑、结构、电气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等设计。(2)采购及施工范围:本项目设备、材料的选型、采购、运输、安装、保管、调试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式换热机组、软水器、反冲洗除污器、电气设备、进口燃气燃烧器、自控仪表设备、连接管路及管件(一、二次网补水系统、给排水系统等)、阀门及阀件、就地仪表、电缆(控制电缆及动力电缆)及附件、桥架及保护管(包括防腐)、管道支吊架(包括刷油及防腐)、管道及设备保温等。配套集中供热一次网接入及暖通工程的阀门、管道、管件、管道支吊架(包括刷油及防腐)、管道及设备保温等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移交。;
2.2计划工期:45日历天;
2.3建设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2)联合体各成员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综合设计甲级资质;(4)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级的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
3、设计负责
4、施工负责
5、信誉要求:对于中标人及其联合体成员,如在签约之前有下列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 栏目查询结果。
6、企业注册地不在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包括:省外进青施工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施工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情况、进青注册人员情况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登记情况。)上述资料应扫描上传;
7、其他要求:(1)财务要求: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扫描,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扫描件应清晰可辨。新成立的公司按成立年限提供,新注册企业未满一年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3)联合体各成员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申请破产、破产或重整状态。(提供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4)联合体各成员对本次招标项目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如招标人发现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利取消中标资格。(5)联合体各成员因发生围标、串标、骗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罚期内的,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能中标。
8、联合体投标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牵头单位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4、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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