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新疆化工气化煤浆槽搅拌器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 新疆化工有限公司气化装置采用 GE 水煤浆加压气化技术,将原料煤、水和添加剂在棒磨机内进行研磨制成水煤浆,由高压煤浆泵将水煤浆输送至气化炉工艺烧嘴。空分装置送来的纯氧与水煤浆一起通过工艺烧嘴雾化后进入气化炉炉膛内,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部分氧化反应,生成以一氧化碳和氢气为有效成分的粗合成气供给下游装置,设计生产能力53x104(CO+H2)Nm3/h。气化装置煤浆给料厂房设计 3 台煤浆槽和 8 台高压煤浆泵,煤浆槽设置煤浆槽搅拌器2220-A1001A/B/C,高压煤浆泵与气化炉一一对应。煤浆制备所制煤浆由低压煤浆泵加压后经二级滚筒筛 2220-S1001A/B/C 过滤后进入煤浆槽 2220-T1001A/B/C。
运行过程中发现煤浆搅拌器搅拌能力不足,煤浆槽底部易出现煤浆沉积及内壁挂浆形成结块,导致煤浆槽运行期间频繁出现煤浆槽搅拌器跳停,本项目对煤浆槽搅拌器进行改造,解决煤浆槽底部煤浆沉积及内壁挂浆结块问题和解决煤浆槽运行期间频繁出现煤浆槽搅拌器跳停问题。同时应保证改造后的煤浆槽搅拌器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2.1.2招标范围:新疆化工气化煤浆槽搅拌器改造项目EPC总承包(以下简称“合同项目”或“项目”)为本次招标项目,包含该改造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所有工作。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招标人提供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基础上,完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所必需的全部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不低于《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SPMP-STD-EM2005-2016》的有关要求。
2)完成为建成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催交、检验、运输、装卸、二次搬运和现场物资管理等工作,并将其运至装置现场交付安装;并负责清运建筑、施工垃圾。
3)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文件及以下:
(1)设备基础、平台支撑的核算、加固、改造及安装。
(2)根据需要拆装隔离盲板及临时管线等。
(3)提供与现有管线及设备连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并完成所有安装工作。
(4)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设备运行维护培训。
(5)现场控制仪表安装、电缆铺设,DCS系统安装及组态、台件调试、回路联调等。电缆铺设,机柜安装、接地、系统安装及组态、台件调试、回路联调等。负责通过冗余光缆送至CCR1操作室实现正常操作。
(6)负责并完成该项目设备(包括新增和利旧仪表、设备)拆除、移位、安装、调试等工作。
(7)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试运,变电所自动化组态及调试工作。
(8)钢结构、设备、基础的防腐与防火处理;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6S标识;(包含新旧管道、设备、设施衔接处的防腐、保温、防火、6S标识等损坏后的修复)
(9)现场施工用水、电由招标方提供并指定地点,投标人负责从指定点接到施工作业点所需的材料设施及具体安装工作。
(10)项目所涉及的土建施工,由投标人全部负责;
(11)本项目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告知、安装、试压、防冻、改造、监检等工作由投标人承担,监检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标价中。
(12)项目交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室工作;
(13)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14)投标人负责开车试运行阶段所需要备件及其他相关物资;
(15)项目所需的所有第三方检测单位均需经发包人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审、检测、验收)、特种设备检测、无损检测等工作以及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投标方需负责最终动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设计评价产生的人工费、管理费、利润、软件使用费、文件制作费、差旅食宿费、税等(包含专家评审费、现场专家费及召开评审会所需的费用)。
(16)投标人需服从业主及监理单位的管理。
(17)投标人负责气化煤浆槽搅拌器改造项目相关联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18)投标人应仔细审查设计文件,核算材料用量,确保材料规格、材质配套使用的一致性,材料数量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使用需要。为实现工程使用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即使设计文件材料表中未明确列出或已列出但数量不足,投标人也应自动补齐补足该项材料设备,并包含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所有的采购材料均需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
(19)为改造后的设备的试车、开车和性能测试、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供指导、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服务和保障。
(20)负责项目竣工、投用等为完成本项目建设直至达到实现移交使用的全部工作。
2.1.3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项目建成投用正常)。
2.1.4项目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 新疆化工有限公司甲醇生产中心气化装置。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化工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以上资质。
(3)若投标人为施工企业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0年2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的煤化工或石油化工项目或精细化工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业绩1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4】信誉要求:/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拟任项目经理有效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若执业资格国家未开展注册,可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项目经理须至少具有1个担任石油化工或煤化工装置或精细化工装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项目经理业绩的合同,若合同中无项目经理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及单位名称)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为设计单位的要求此项。若投标人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根据投标文件中承担的内容,认定是否需要满足此项要求;投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承担设计工作的,按承担认定)
(1)投标人须提供拟任设计负责人有效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若执业资格国家未开展注册,可提供执业资格证书)。
(2)设计负责人须至少具有1个担任石油化工或煤化工装置或精细化工装置设计项目或EPC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设计负责人业绩的合同,若合同中无设计负责人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设计负责人及单位名称)。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为施工单位的要求此项。若投标人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根据投标文件中承担的内容,认定是否需要满足此项要求;投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承担施工工作的,按承担认定)
(1)投标人须提供拟任施工负责人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施工负责人须至少具有1个担任石油化工或煤化工装置或精细化工装置施工项目或EPC项目施工负责人的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施工负责人业绩的合同,若合同中无施工负责人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施工负责人及单位名称)。
【8】施工机械设备:/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投标人为施工单位的要求此项。若投标人的设计和施工资质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则根据投标文件中承担的内容,认定是否需要满足此项要求;投标文件未明确是否承担施工工作的,按承担认定)
投标人须提供拟任安全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10】采购货物要求:/
【11】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5-01-09 14: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5-01-15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