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清收服务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HTCL-XB-251019
物业费清收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物业费清收服务。
1.2
1.3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物业费清收服务,清收费用包含当期及陈欠的物业费、电梯费、新风费。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1.7最高限价:报价限价表,详见下表。
(1)非诉讼清收按阶梯式提取服务费,明细如下表:
非 诉 讼 |
期限 |
清收费用总金额 |
服务费限价(含税) |
合同期结束 |
收缴率<30% |
12% |
合同期结束 |
30%≤收缴率<50% |
14% |
合同期结束 |
收缴率≥50% |
15% |
(2)诉讼清收按阶梯式提取服务费,明细如下表:
诉 讼 |
期限 |
清收费用阶段 |
服务费限价(含税) |
合同期结束 |
立案未开庭进行庭前调解收回 |
18% |
合同期结束 |
立案开庭收回 |
19% |
合同期结束 |
强制执行或经历二审下判决收回 |
20% |
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收回的费用中含2023年、2024年的按8%提取服务费。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物业费清收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3 服务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供应商应为具有承担本项目资格的法律咨询单位或律师事务所;
(2)人员要求:拟派本项目的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
(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提供业绩合同等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4)信誉要求:供应商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裁判文书网网站);提供网站截图或加盖公章的信誉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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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