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2023-08-2-289)
项目所在地区:重庆市江津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重庆珞璜发电 尖山罗家湾灰场废弃物处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其他,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
2.2项目概况:华能珞璜发电 位于重庆市西南35公里处的江津市珞璜镇,北临长江,西靠川黔铁路。电厂始建于1987年,一二期工程均为整套引进法国阿尔斯通公司4×360MW燃煤机组,分别于1992年2月和1998年12月建成发电,同时配套日本三菱重工的石灰石-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成为我国第一家火电厂安装脱硫装置的环保示范电厂。华能重庆珞璜发电 一二期配套灰场为罗家湾灰场,原设计为湿灰场。
2.2.1罗家湾灰场简介
2.2.1.1罗家湾灰场形成历史
珞璜电厂分三期建设,分别于1991年、1998年、2006年投产。一、二、三期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装置,均采用石灰石粉湿法脱硫,品质合格的石膏浆液通过真空脱水机脱水干化,成为可利用的商品石膏销售,投产初期由于石膏销售市场未打开,2000年以前销售剩余脱硫石膏排放至罗家湾灰场。1991年一期机组投产,锅炉电除尘器采用水力排灰。1996完成一期锅炉的电除尘器气力排灰改造,灰水排放量开始减少。1998年二期机组建成投产,锅炉配套电除尘器为气力排灰,销售剩余废弃物一二期灰浆、调湿灰浆液及脱硫石膏浆液仍通过管道排至尖山灰场。2012年起电厂干灰、石膏、炉灰产出与利用达到平衡,电厂基本停止向尖山灰场排放灰渣水和品质合格的石膏浆液。2015年电厂向尖山灰场排放的灰浆泵及管路系统停用,2020年电厂全厂节水与废水改造项目完成,现偶有不合格石膏浆液向尖山灰场排放。故从2012年至今,电厂向尖山灰场排放“灰渣膏”浆液混合物,主要包括部分生产废水、运行中不合格石膏浆液、脱硫检修时脱硫塔清池废水均通过脱硫抛浆管道排至尖山灰场。尖山灰场内剩余废弃物是灰渣混合物浆液+不合格石膏浆液的混合沉积物。由于是混合物,“灰、渣、膏”产品的比例无法准确预测。
2.2.2罗家湾灰场现状
2012年起珞璜电厂引入合作单位对罗家湾灰场剩余废弃物进行处置,至今已累计处置380万吨左右。2022年4月招标方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对照原始地形图,采用方格网法进行测量,并出具《珞璜电厂罗家湾灰场灰渣膏余量测量报告》,具体分布及各区域剩余量情况如下:
罗家湾灰场各区域堆积物统计方量表
序号 | 算量区 | 算量面积 | 挖方 | 填方 |
1 | 1号区域 | 125866 | 37262 | 577230 |
2 | 2号区域 | 55394 | 2249 | 914603 |
3 | 3号区域 | 80388 | 4521 | 1068547 |
4 | 总区域 | 261645 | 44091 | 2560578 |
备注:根据《璜电厂罗家湾灰场灰渣膏余量测量报告》测算以及近1年的处置量,预估可供处置的废弃物总量约300万吨左右。
2.2.3罗家湾灰场废弃物处置配套设施情况
目前罗家湾灰场内废弃物处置设施,由前废弃物处置单位自行建设,资产所有权归其所有。包括出入道路、办公用房、配电房、设备维修间、食堂、输送皮带系统、烘干磨细生产线、粉煤灰成品储罐、地磅秤等配套设备设施,处置能力>80万吨/年。
罗家湾灰场原设计灰渣膏输入为管道输送进入,进出灰场的道路仅为检修维护使用的简易公路,现有道路为前废弃物处置单位租用周边村民土地扩建形成,故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与周边村民商谈租用土地相关事宜,确保出入灰场车辆正常通行。
2.2.4 罗家湾灰场内禁采区情况说明
经勘测罗家湾灰场碳酸盐岩石分布较广,表面的溶沟溶槽及溶蚀裂隙较明显,在 1 号、2号田深部喀斯特垂向有落水洞、漏斗,水平方向有溶洞,不能开采面积约 3.6 万平方米,现为废弃物禁采区;罗家湾灰场3号田区域内东北侧,划定的综合治理工程区域均属于废弃物禁采区,为避免交叉作业,在进行弃土堆放作业时严禁开采。同时罗家湾灰场综合治理工程新建道路及路基区域严禁开采。由于罗家湾灰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尚未完成,实际禁采区可能存在变化,具体禁采区以罗家湾灰场现场实际为准。
2.3 重点说明事项
2.4交货期:预估2年,实际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预估处置量50万吨。
2.5招标范围及内容:
2.5.1合同期限内,以废弃物出场过磅统计为准。
废弃物处置工作,指在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开采、转运、加工、销售、利用等行为,实现将灰场内废弃物转移至灰场外利用的目的。
2.5.2中标方负责罗家湾灰场废弃物处置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事项的组织管理,并承担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同时负责协调灰场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村社、居民,确保工作顺利设施。
2.5.3中标方与在灰场施工的其它单位签订安全管理互保合同、免费提供灰场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接口、场地、通行道路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电厂罗家湾灰场综合治理工程的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起,具有至少一项从事火力发电厂灰场废弃灰渣膏合计处置量≥20万吨/年的业绩,或废弃灰渣膏累计综合利用量≥20万吨/年的业绩证明材料。
3.2.2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2.3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提供“尖山罗家湾灰场废弃灰渣膏处置初步方案”)。
投标人需提供尖山灰废弃物处置项目的投标承诺书,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