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NZB2023-08-3-267)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吉林 九台电厂2023年度石灰石粉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华能吉林 九台电厂2023年度石灰石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2.2 规模: 超临界燃煤机组
2.3 建设工期: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数量:全年预估用量24000吨
质量标准要求:
项目 | 指标 | |
水分 | ≤ | 1% |
烧失量 | ≤ | 41.45% |
氧化钙 | ≥ | 52% |
氧化镁 | ≤ | 1.5% |
氧化硅 | ≤ | 1.5% |
氧化铁 | ≤ | 0.3% |
氧化铝 | ≤ | 0.5% |
酸不溶物 | ≤ | 2% |
石灰石活性 | 良好 | |
粒度 | 44μm |
2.6 交货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华能吉林发电 九台电厂
2.7 交货期: 2023年09月15日开始供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商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运输单位须具备运输石灰石粉的资格和能力,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委托专业运输公司运输,须提供有效的委托运输文件;投标人为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的上述证件。
2、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方技术要求。
3、投标人应具备可库存量在200吨以上的石灰石粉库,以避免石灰石粉供给的中断。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具有至少1项电厂石灰石粉或石灰石供货业绩,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2.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制造厂商(进口材料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